上诉人(一审原告):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女,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学,住所地**市滨湖区蠡湖大道1800号。上诉人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因与被上诉人**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上诉请求:1.要求**大学支付经济补偿金72204.58元;2.要求**大学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33018元。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双方之间是人事关系,适用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但《条例》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故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诉求都应获得支持;2.本案适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两个文件现行有效,且对经济补偿有明确规定,而《条例》没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可以直接适用两个文件的规定。其中,《办法》第四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故其应获得经济补偿。**大学答辩称: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双方于2013年8月30日建立人事关系,**大学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让上诉人享受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薪资福利,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人员进行考核。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人事关系终止,事业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所称两个规范性文件,均早于《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远低于《条例》,故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所称两个规范性文件不再具有效力;3.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要求二倍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不存在二倍工资的问题。即使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方提起二倍工资也已过时效。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大学支付经济补偿金72204.58元;2.要求**大学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33018元;3.要求**大学支付购房补贴20万元,及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大学系教育部直属有独立人事权的事业单位。2013年8月30日,**大学为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办理了进编特聘审批手续,安排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在**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师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二、**大学安排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在法学院教师岗位工作…并为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提供如下工作及生活条件:1.**大学提供给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购房补贴20万元,在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购买**市住房后分五年给付;2.**大学提供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安家费3万元。……四、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自报到之日起,需在**大学工作满10年后方可提出向外调动,若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未满此期限便要求离校,不足的年限须按2.3万元/年退还购房补贴及安家费。……五、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承诺:自进校第二年起的四年内未能晋升为正式副教授的,从第五年1月1日起本人不再享受**大学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同时办理离校手续。……本协议自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来校报到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对工资、岗位均未作约定。2017年1月至12月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收入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工资、基础津贴、各项补贴、新职工房贴、补发工资、减发工资、基础工作津贴、绩效津贴、绩效津贴减少额度、绩效津贴减少额度、博士津贴等应发为12971元(包含2017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6819.34元、“13薪”3688.25元、全英文授课时费12096元、班主任费1000元、500元)、13021元、13085元、13231元、13036元、13496元、13356元、13036元、13332元、14618元、13616元、13856元,平均工资为15396.50元。2017年6月27日,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购买了**市羊皮巷118-102号房屋,已支付房款20万元,并已办理了产权证。关于劳动合同,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陈述其提供该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人事关系,**大学向**市申报人才引进并在市里获得人才补贴的必要材料之一,且已经实际履行,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大学陈述该合同仅是为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等手续的凭证,双方并未实际履行。2017年11月30日,因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未能晋升副教授,**大学人事处向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发出离校手续通知单,载明:“根据有关工作协议,请您于2018年1月1日前来我处办理离校手续。”2018年2月13日,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申请仲裁,要求**大学:1.支付2017年第13个月工资3660元、2017年至2018年-1学期班主任费1000元、网络学院论文指导费3400元、经济补偿金64984.12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018元;2.办理档案转移手续;3.补缴两个月社会保险。2018年4月3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锡劳人仲案字[2018]第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其中关于购房补贴20万元及利息,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并未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作为仲裁请求提出,故该项诉请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不予理涉。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1.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意见》、《办法》的规定主张终止协议书的经济补偿;2.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与**大学于2013年8月30日建立人事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对人事关系履行期间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权利义务也未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自进校第二年起的四年内未能晋升为正式副教授,**大学据此终止双方的人事关系符合协议书的约定。因此,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与**大学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条例》的规定。《条例》中对事业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均做了规定,但并未列举事业编制人员可以享有经济补偿的情形,亦未有不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故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关于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关于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主张适用《办法》一节:1.虽然《办法》现仍然有效,但其制定时间为2005年,早于2014年7月1日施行的《条例》;2.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办法》;3.《办法》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适用对象为江苏省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和省各直属单位,**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单位,不适用《办法》。第三,关于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主张适用《意见》,该意见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制定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其在制定时间上早于《条例》,效力上亦低于国务院制定《条例》,且该意见中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与本案存在不同。故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依照《意见》、《办法》主张经济补偿亦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对于一审认定事实,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亦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查,根据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仅是为办理相关手续,实际并未履行。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意见》、《办法》关于人事关系相关条文的适用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意见》、《办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该条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大学系教育部直属有独立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是经**大学特聘审批,与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条例》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第二,《意见》、《办法》,在制定时间上早于《条例》,效力上亦低于国务院制定《条例》,本案应适用《条例》。而且,**大学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即未能晋升副教授而于协议期满终止人事关系,故《意见》、《办法》中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与本案存在不同。综上所述,考核未达标被辞退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证据科学国际会议研讨会会议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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